当前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尽职调查
最高检:重点监督借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严防滥用司法
发布时间:2020-11-02 点击数:1995

最高检要求严防滥用司法资源侵犯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

上述4起案例分别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海南某科技公司骗取刑事立案干扰民事诉讼立案监督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监督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某摩托车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黑龙江省红兴隆检察院办理的某担保公司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批典型案例均以监督侦查机关撤案、有效保护合法民事权利、避免刑事立案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重点。所涉罪名包括伪造公司印章罪,信用卡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司法实践中,借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刑事检察部门将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遵循,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充分发挥刑法作为民法典后盾法和保障法的作用,在积极主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防范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苗生明表示,各级刑事检察部门要坚持依法公正办案,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高质量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不断加大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力度,将借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案件作为监督重点,严防滥用司法资源侵犯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把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办案始终。监督过程中,要注重对证据的综合研判,严防简单推定,重视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调查核实工作。在发现不当立案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要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注意避免机械办案,对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应当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仔细甄别,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坚持监督办案与法治宣传并重,提升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苗生明同时指出,在侦查机关查办的大量案件中,需要立案监督的只是个别现象,特别是有些案件当初侦查机关立案时也有其正当的依据,并没有明显不当,但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和证据收集,发现最初立案所涉嫌的犯罪难以成立,这个时候就需要撤销案件,但有的侦查机关没有及时撤案,甚至久拖不决,这也就要求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妥善处理涉非公企业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这有利于使被刑事立案的企业及时结束被刑事追诉的状态,进而投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