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针对“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增加了“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增加此条款是因为:
1、债权尤其是金钱之债有很强的流通性需求(例如:保理);
2、债务人对“不得转让”并无显著的法律利益,尤其是金钱之债。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条款进行了调整:
1、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其确保了债务人之利息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
2、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并非让与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转移效果的要件。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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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静 律师
-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