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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注意的三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27 点击数:854
我国建筑市场比较混乱,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很普遍,那么哪些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权利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合同主体不合格时:
1.承包人未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二)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违法分包或转包:
1.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还可以起诉索要工程欠款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
三、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欠款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还可以直接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若发包方A公司将工程承包给B,总承包人B将部分不涉及主体的工程分包给C,分包人C又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全额分包给D。那么,D与C之间的分包合同无效,D为实际施工人。虽然合同无效,但D依然可以依照其与C之间的合同起诉,要求C支付工程款。D也可以直接起诉A,要求A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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