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牌小客车指标“一牌难求”的现状使得中签难如中彩票,因此小客车指标成为了热门交易对象,从卖方到中介再到买方,已经形成了一条京牌指标交易的灰色产业链。表面上看,京牌指标交易让买卖双方各取所需,解决供需问题,但实际上却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原某通过网络平台看到赵某发布二手车使用权买卖的广告,双方遂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将车主王某抵押给其亲戚的一辆奥迪车辆直至正常报废止的车辆使用权及京牌指标使用权全部交于原某。后,原某向赵某支付了18万元购车款,赵某将车辆及相关凭证交付给了原某。2018年8月,原某发现车辆丢失后报警,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磨房派出所查明,案涉车辆车主王某与某银行的支行存在抵押纠纷,该车辆已被抵押权人某银行的支行占有。故原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并要求赵某返还购车款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某与赵某签订的《购车合同》名为购车,但其约定卖方赵某将“车辆直至正常报废时止的车辆使用权及京牌指标使用权,全部交于买方原某所有”,实为对北京市车辆配置指标的买卖,该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本案中,考虑到原某使用车辆情况,且其在明知自身无购车指标、涉案车辆非赵某所有、且系抵押车辆的情形下与赵某签订购车合同,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2.赵某退还原某16万元。
案例二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原告王某受被告冯某、李某二人的委托与案外人朱某签订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白某名下的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转让给朱某,朱某向王某支付了57 000元指标转让款,王某收到转让款后随即将50 000元给了冯某。2016年10月,因涉案车辆车牌被锁定无法进行年检和交易,王某找到冯某、李某协商,李某表示涉案车辆指标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并向王某出具了证明。2017年3月,朱某向法院起诉白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请求确认其与王某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白某、王某返还其支付的57 000元。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确认朱某与王某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无效;2.王某向朱某返还57 000元;3.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受冯某、李某的委托与朱某签订了《指标转让协议》,该委托合同关系的实质系对北京市车辆配置指标的处置,违反了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合同关系无效的,因该合同关系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此外,李某虽出具证明,认可基于涉案车辆指标转让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其承担,但并不影响王某向冯某主张返还转让费。故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冯某向王某返还50000元;2.李某向王某支付案件执行费1966.15元及滞纳金1801.78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示
1.车辆的京牌指标使用权能否转让?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因此,即使买卖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该合同也因违反了上述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而无效。
2.在车、牌整体买卖中,车牌指标使用权转让无效是否导致车辆所有权转让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分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据此,已领取号牌的机动车辆如不使用本车号牌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该类买卖合同中车、牌指标是整体不可分的,合同整体无效。
3.买卖合同无效后,购车款能否返还?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返还金额方面,法院会结合车辆使用情况以及各方过错程度予以酌定。
目前,买标者、卖标者及中介因指标买卖发生的纠纷不断出现,除了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外,现实纠纷中,指标交易的双方仍面临着卖标者身份证由买标者使用、登记在卖标者名下车辆由买标者使用、汽车登记在卖标者名下等各种风险。
供稿人:民三庭 李坤
原标题:《中签难如中彩票 京牌小客车指标“暗地”交易的法律风险》
热门文章Popular articles
律师推荐Lawyer Referral
- 安静 律师
-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