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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 将罪犯写成无业, 法院副院长成罪犯! (附判决书) 刑庭庭长另案处理
发布时间:2020-05-07 点击数:2192


因为将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身份信息写成了无业,导致2012年承办案件的集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和审核签发刑事判决书的
副院长,2020年4月1日副院长成了犯罪分子,刑庭庭长则另案处理(相信不久也会成为犯罪分子)!!!

这个被告人,也就是当时的犯罪分子,名叫郝卫东,在2019年扫黑除恶中被抓获(其情况附在后面)。但看了法院副院长作为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有一些疑问:为什么将中将被告人郝卫东的职业为“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填写成“无业”,未将刑事判决书送达乌兰察布电业局,就会使乌兰察布电业局损失137万余元?判决书载明郝卫东从2012年至2019年在乌兰察布电业局领取工资薪酬、奖金、福利(企业年金)、企业代缴五险一金共计1374960.01元。但郝卫东不是劳动者吗?他从事劳动不需要获取劳动报酬吗?就算送达了判决书,也并不意味着电业局解除与郝卫东的劳动关系,如果继续工作,领取的137万余元就是正常获取的。如果是郝卫东并没有工作,那么就意味着吃空饷,这个责任谁来承担?不送达判决书和电业局发工资给郝卫东存在因果关系吗?对一名不上班的员工发放工资和代缴五险一金为什么居然达七八年之久?怎么发现的?此外,郝卫东当时因过失致人死亡案中,当时是一直取保候审还是被羁押过?判处的是什么刑期?是缓刑还是实刑?为什么电业局直到2019年才发现郝卫东的情况?


遗憾的是,判决书将关键细节均未提到,导致引人无限遐想。期待早日公布真相,还社会民众一个明明白白!以下第一部分是刑事判决书,副院长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部分是郝卫东在2019年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928刑初1号
公诉机关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中共党员,捕前住集宁区瑞宁名苑A区14号楼2单元1103户。辩护人王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30日,时任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云小霞在审理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案过程中,在作出的(2012)集刑初字第6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将集检公诉字(2011)第194号《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载明郝东职业为“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错误地填写成“无业”,且在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案宣判后,未依法将2012集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送达乌兰察布电业局。李某作为时任分管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院长在对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刑事判决书》审核签字时,未能严格把关,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损失13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力,对所分管工作未做到严格把关,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损失13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提出对李某判处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从宽处理。2.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认识诚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且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2011年12月20日,原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云小霞(已另案处理)在审理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时,其制作的(2012)集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中将郝卫东的职业“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错误填写成为“无业”,对郝卫东宣判后,未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集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送达给郝卫东所在单位乌兰察布电业局。
被告人李某在对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刑事判决书》未认真审核,致郝卫东从2012年至2019年在乌兰察布电业局领取工资薪酬、奖金、福利(企业年金)、企业代缴五险一金共计1374960.0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立案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谈话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关于李某坦白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李某户籍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调取清单,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李某学籍材料说明,集宁区法院党组会议记录,任命李某为集宁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的文件批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郝卫东社保缴纳情况和出勤情况说明,(2012)集刑初字第6号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卷宗,华利信专字(2019)C0180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在履行签发法律文书职责时,未认真审核把关,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本案所涉的损失,是多方因素相结合而形成的,李某并非案件直接承办人员,其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只是造成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的原因之一。
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司法局评估,李某在其辖区居住表现良好。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系初犯、偶犯,并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并建议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情节,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桂  云  凤

审  判  员   姜     艳

审  判  员   任  建  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宇

2019年7月31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发布《关于检举揭发郝卫东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主要内容如下: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对各类黑恶势力发起凌厉攻势。近日,市公安局经缜密侦查,一举打掉了以郝卫东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目前,犯罪嫌疑人郝卫东、山福林、何起国(何洋)、于波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康强已被刑事拘留,郭海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付国辉正在全力追捕中。为消除社会隐患、净化社会环境,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决定,向社会各界公开收集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并按照举报情况予以两千元至五万元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在此,正告该犯罪团伙其他成员,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凡包庇、窝藏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通风报信的,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设立举报专线,安排专人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特此通告联系人:张警官,联系电话:13500648438联系人:邢警官,联系电话:15332740995来信来访地址:乌兰察布市公安局C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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