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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构成不可抗力,还需履行通知义务才可免责(典型案例+如何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7 点击数:1254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被赋予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以及违约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权。至此,《合同法》只规定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行使解除权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但关于如何通知、提供何种证明、未通知和未及时通知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则没有明确规定。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几个案例分析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及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时的通知义务应当如何履行,为企业在当前疫情肆虐的背景下提供合同履行不能时如何主张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及免责的解决思路。


参考案例

Reference case


0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63号

上海宝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昌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审法院认为,至于上诉人引用合同条款要求免责一节,根据合同约定,“因铁路、钢厂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上诉人不能交货和延期交货,上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基于该条款的内容,上诉人提出由于交货期恰逢铁路春运影响钢厂的运输计划,导致其不能完全履行交货义务,故而要求免除责任。虽然上诉人提到因春运、钢厂原因导致其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但是其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春运或者钢厂因素与其不履行交货义务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而且上诉人在所谓的免责事由出现后,并没有及时通知或者与被上诉人协商解除合同还是延期交货。因此,对于上诉人基于合同约定要求免责的辩称,二审法院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判令其返还部分定金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02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晋民终93号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华垦公司上诉所称的2003年发生"非典"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应予免责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118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该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本案中,华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通知伦达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间并未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故对华垦公司这一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



03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兰民一终字第430号

朱金海与甘肃兰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兰州市政府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2013年城区燃煤锅炉限期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城区道路交通流量缓解交通拥堵的通告》,实施“蓝天工程”和解决道路拥堵问题客观上使被上诉人兰怡公司的施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是其不能按期交房的因素之一。被上诉人兰怡公司对兰州市政府的上述行政行为无法预见、亦无法避免,应属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案中,被上诉人兰怡公司应当将其遭遇的上述不可抗力行为告知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60日内履行告知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35%的民事责任为宜。


0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高民(商)终字第1018号

吐鲁番市天盛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同纠纷


训练局与天盛和公司在《赞助协议书》第九条免责条款约定:因国家政策原因及遇有不可抗力而造成财产损失或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国管办(2013)59号文件的下发致使《赞助协议书》无法履行,属于天盛和公司与训练局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对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训练局未能在上述文件下发后及时通知天盛和公司,应当对由此造成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见得,法律赋予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及时通知义务,该通知义务亦是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旨在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因此,若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即违反了不可抗力的公平原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如何履行

通知义务?


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通知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该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通知应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应具体、明确,并表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及目的,具体应当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 明确表示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构成不可抗力。

  • 明确表示己方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合同条款(如有)行使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


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通知,《合同法》明文规定除及时通知外,还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因此通知应当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 明确表示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项下主要义务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 明确表示己方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合同条款(如有)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

  • 附相关证明材料。


通知的方式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通知,只要可以确保通知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即可。需要留意的是在这个环节主张解除方应有证据固定的意识,确保己方可以证明通知已送达,特别情形下还可以考虑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增强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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