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尽职调查
最高检:律师对侦查员非法收集证据的控告,检察院应受理并审查
发布时间:2019-12-31 点击数:2353

12月30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规则》)。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答记者问时说,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最高检:律师对侦查员非法收集证据的控告,检察院应受理并审查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缐杰。钟心宇摄

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利,是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缐杰介绍,2014年,最高检率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两高三部”又联合制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次《规则》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缐杰举例说,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这些重大的程序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删除了部分特殊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许可的规定。要求为律师阅卷提供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律师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明确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作出决定,不调取或者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方面,缐杰介绍,《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对辩护律师发表意见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多次发表意见的,均应当如实记录。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此外,《规则》还提到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值班律师发表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不采纳其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