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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质证环节四个常见问题的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19-12-24 点击数:1910

一、公诉人宣读同案犯供述等言词证据后,被告人以听不清楚为由要求公诉人重新宣读出示证据

公诉人常见应对方法

对此,有的公诉人会重新宣读出示证据,也有的公诉人会明确拒绝,并提出:首先,公诉人会说明自己刚才宣读证据时使用普通话,做到了发言用语规范,声音清晰,听力正常的人应该都能听清楚;其次,公诉人会举例说明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听力正常,现在听不清楚并非是因为公诉人的原因,同时可能会提醒法庭注意被告人有可能是在故意扰乱庭审秩序。

辩护人应对建议

辩护人应当帮助被告人向法庭做必要的解释,向法庭说明法庭审理的对象是被告人,审理的内容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利。因为被告人庭前看不到全部的同案犯供述等言词证据,加上庭审节奏较快,被告人心理压力大等原因,难免会出现听不清楚的情况。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系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公诉人应当将证据材料重新宣读,以便被告人质证。同时,辩护人也应当提醒被告人,司法资源宝贵,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内容,如果中间有听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提出。

参考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

第四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二、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当庭推翻庭前供述

公诉人常见应对方法

侦查人员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稳定一致,笔录系被告人自愿供述并签名捺印,且有入所体检表和侦查机关《情况说明》共同证实取证的合法性。辩护人如果认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应当提供线索。

辩护人应对建议

方案1

建议法庭休庭,然后以被告人的辩解作为线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方案2

首先,当庭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果公诉人或者审判长提出缺乏非法证据的线索,则明确提出被告人的辩解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其本身就是线索。。

其次,对于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予以反驳。实践中,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往往有两份,一份是证明自己取证合法,一份是证明看守所录像无法调取。对于第一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单独作为证明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依据;对于第二份,可以从两个角度提出质疑。首先,《刑事诉讼法》对于讯问过程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是明确规定的,其次,即便要出具《情况说明》,也应当由看守所来出具,侦查机关不是出具《情况说明》的适格主体。

最后,在合法性质证的同时进行真实性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言词证据采取的是印证规则,即虽然当庭供述和庭前供述不一致,但被告人做出了合理解释(即被威胁、引诱),且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当庭供述。

参考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八十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三、辩护人提出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言词证据不完整,只摘取对被告人不利部分宣读

公诉人常见应对方法

公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有证据采信权,摘要宣读某一份证据中的某一段话是其证据采信权的体现。虽然被告人/证人在笔录中对同一问题给出了前后不同的说法,但在其后的笔录中对变化原因给出了合理解释,且公诉人宣读的言词证据能够和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辩护人应对建议

方案1

直接在质证时把言词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宣读出来,并提请法庭注意。

方案2

首先,指出公诉人的虽然承担指控犯罪的角色,但也应当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全面收集被告人有罪、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并向法庭予以出示。对同一份证据,不能只看到对被告人不利事实,也要看到证据中可以证明被告人罪轻的内容。辩护人应当指出公诉人只摘要宣读对被告人不利证据的做法违背了客观性原则。公诉人对证据的采信权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为可以决定是否让某一份证据进入法庭交由辩方质证,但证据一旦进入法庭,就应当如实全面的向法庭出示。

其次,对于合理解释的问题,辩护人可以向法庭明确,应当以被告人当庭供述或者证人当庭所说为准。辩护人可以指出公诉人在证据互相印证的问题上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即只看到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互相印证,没有看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可以互相印证。

最后,如果公诉人坚持认为未宣读部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辩护人应当向法庭说明,对于公诉人未出示部分的言词证据,可以由辩护人在辩方举证环节出示。

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三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公诉人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一条 对于公诉人摘要出示的证据,辩护人要求公诉人详细出示证据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详细出示证据:

(一)审判人员要求详细出示的;

(二)辩护方提出详细出示的要求确有需要,经向法庭申请被采纳的;

(三)摘要出示证据可能影响举证效果的。

四、辩护人提出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要求予以排除

公诉人常见应对方法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并非是绝对排除,首先要看能不能补证或做出合理解释,其次,即便在不能补证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也要达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程度才能排除,否则只能是瑕疵证据,不能被认作是非法证据。

辩护人应对建议

首先,要看公诉机关的补证或解释是否合理。比如证据提取笔录笔录显示同一时间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地点提取证据,则其中必然有一份证据是违法取证的,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的规定。

其次,指出违反刑事程序就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公诉机关指控犯罪要求证据之间形成完整锁链,而物证和书证是该证据锁链中的一环,如果其合法性或真实性有问题,势必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并不是说只有收集证据程序违法的程度达到涉嫌或者构成犯罪才算是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况且,案件公正审理既包括定罪也包括量刑,即便某一份证据对定罪不产生影响,但如果对量刑有重要意义,也应当被视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后,瑕疵证据就是违法证据的一种。不管是非法证据还是所谓的“瑕疵证据”,都是不符合法定证据要求的,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问题”证据应当不予采信。

参考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第七十三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五条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面对辩护人提出的异议,公诉人往往会用侦查合法、证据互相印证等“套话”来回应。作为辩护人,要让公诉人明确到底哪些证据在哪些方面印证,同时要果断提出自己的质疑,以求攻破控方证据体系。当然,庭审质证环节可能发生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证据突袭”、“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等等,本文所讲难免挂一漏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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