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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不当调解行为
发布时间:2019-12-16 点击数:1706

民事调解因其固有的方便、快捷、灵活的属性,在诉讼过程中被很多人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而运用。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民事调解过程中经常出现不同形式的不当调解,不当调解的存在不仅导致调解目的无法实现、调解结果无法执行,而且对司法公信力具有一定的影响。

不当调解的存在形式如久调不决、无原则调解、强迫调解、恶意调解等等,其危害不小。首先,不当调解直接损害到他人合法利益。其二浪费司法资源。第三,影响司法公信力。

杜绝不当调解,以彰显法治力量,体现司法公正,严格依法执政,必须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重视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以保证在生活中调解制度能坚持自愿合法和事清责明的原则,实现调解结案成为司法公信力的贡献者而非破坏者的目的。

第二,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教育,审判人员在调解案件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为了使调解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应该提高审判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业务能力水平,确保审判人员拥有正确的法治理念,从源头上杜绝不当调解的存在。

第三,建立健全调解制度的相关法律,民事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有其独特的地位,但是民事调解制度在立法上却并不完善,导致在实践中作为一个诉讼制度本身被大量运用的调解制度,只是审理案件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而没有明确的程序价值,调解过程中的程序公正难以实现。因此应该考虑建立符合调解规律和特点的法律,明确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调解的启动、调解期限,增加对不当调解的监督处罚机制,保证调解工作达到应有的效果。

第四,完善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民事调解的整个过程都是在法官的主导下运用司法权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再次划分的过程,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进行监督也是对法院诉讼活动的监督。

基于此,考虑在调解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以见证者的身份参与调解过程,对整个过程不进行任何干预措施,只是一方面通过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保证调解过程公平公正,另一方面确保当事人申诉时检察机关能有效正确进行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许多人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多元化、复杂化的新问题、新现象不断出现。在调解工作中,不当调解正是随着社会迅速发展产生且不断增加的行为,它的存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诉讼过程的正常进行,阻碍了调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背离了调解制度的初衷,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避免调解中出现不当调解行为,为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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