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作为一种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像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期,诉讼之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要注意避免盲目选择救济途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缺点。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他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
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有些企业或企业家对于公司与股东个人不做严格的区分,有些明明是于公司的交易合同却是与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些是公司业务员签订的,如果忽略对合同相对人的预先确定,往往会引发债务责任主体的争议,而且也会导致后期合同纠纷证据链上出现瑕疵。简单的说就是要看在合同的抬头及落款用的是谁的名义,业务人员授权签约的情况,注意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是否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然后还要收集整个交易过程的匹配合同主体对象的交易证据。
3.我方已按时按质履行合同证据的收集法院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纠纷处理中,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应当由对方有权的人员签收,比如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或者对方的仓库保管人员。有些签收人只是对方临时性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记录,要证明其为适当的收货人难度会比较大。如果对方指示货物交付第三人的,应当保留对方进行指示的证据。定期由对方确认货物交付的情况,可以避免许多纠纷。同样,付款与交货一样,也应当注意向公司或有权接收的人员交付。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能对其不利。因此,不论何时,支付款项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凭证,特别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者不规范的金融票据支付,都应该取得收条等凭证。作为收款一方,则应当注意不要重复出具凭证。
4.适当采用公证。
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除有提交证据足以推翻以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针对对方违约行为亦可以采取证据公证,固定证据。
5.巧妙选取代理。
在异地诉讼的时候,如选择被告住所地作为关系地,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专业的律师,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6.适时申请支付令。
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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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静 律师
-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