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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专题】合同纠纷协商解决不成后的法律救济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11-05 点击数:946
五、合同纠纷协商解决不成后的法律救济注意事项


诉讼作为一种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像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期,诉讼之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要注意避免盲目选择救济途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缺点。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他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

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被告的确定

有些企业或企业家对于公司与股东个人不做严格的区分,有些明明是于公司的交易合同却是与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些是公司业务员签订的,如果忽略对合同相对人的预先确定,往往会引发债务责任主体的争议,而且也会导致后期合同纠纷证据链上出现瑕疵简单的说就是要看在合同的抬头及落款用的是谁的名义,业务人员授权签约的情况,注意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是否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然后还要收集整个交易过程的匹配合同主体对象的交易证据。

3.我方已按时按质履行合同证据的收集

法院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纠纷处理中,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应当由对方有权的人员签收,比如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或者对方的仓库保管人员。有些签收人只是对方临时性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记录,要证明其为适当的收货人难度会比较大。如果对方指示货物交付第三人的,应当保留对方进行指示的证据。定期由对方确认货物交付的情况,可以避免许多纠纷。同样,付款与交货一样,也应当注意向公司或有权接收的人员交付。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能对其不利。因此,不论何时,支付款项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凭证,特别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者不规范的金融票据支付,都应该取得收条等凭证。作为收款一方,则应当注意不要重复出具凭证。

4.适当采用公证。

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除有提交证据足以推翻以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针对对方违约行为亦可以采取证据公证,固定证据。


5.巧妙选取代理。

在异地诉讼的时候,如选择被告住所地作为关系地,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专业的律师,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6.适时申请支付令。

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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