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活动总是瞬息万变,合同签订后,企业可能由于有更好的交易条件或特殊的经营恶化,导致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应该说己方违约本身已经构成企业法律风险,其救济措施必须有效且不能给企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但毕竟这种救济是被动的,原则上公司还是应当尽量履行签订的合同。当有第三方介入的合同,某些义务的履行不仅依赖当事人,同时也依赖第三方正常履行合同。违约责任不以当事人具有过错为要件,因此第三方造成的违约同样应当视为己方违约。
企业主动违约时,通常都会寻找一些合理的理由,说明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困难,以期望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若企业采用书面形式要求与对方协商解除,一旦协商不成,则对方将利用函件作为证明企业违约的证据,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企业的法律风险。而且即使企业事后期望继续履行合同,对方仍然可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书面证据拒绝履行合同,认定企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根据法定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
2、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
一些合同当事人会事先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己方违约时,企业为利用有关的约定,故意成就解除条件,然后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企业采用这样的方式解决已方违约本身就面临法律风险,一旦在法律上被“视为条件不成就”,企业解除合同的通知仍然属于违约行为。该法律风险属于阶段性法律风险,持续时间短、风险高,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解除合同的后续事项处理完毕,则该法律风险消失。但若对方认为企业行为不当,则此类纠纷发生概率极大。
在履行活动涉及第三方的合同中,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小于企业与对方订立的合同,一旦因第三方行为导致企业违约的,企业将承担两份合同之间需要承担的责任的差额。这种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在法律风险评估活动中,需要通过对相关的两份合同的对比,才能够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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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静 律师
-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