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朋友逃避债务
他虚增债权597万元
最终在执行阶段被法官“抓包”
日前
宁海这名“出借人”
因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秩序
被法院拘留15日
罚款10万元
这名男子使出了什么招数?
法院又为何开出顶格罚单?
各位推理爱好者们
跟着小编一起来探案吧!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杨某以宁海县某科技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为由,向宁海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法院拍卖、变卖该公司坐落于宁海某工业园区的厂房,优先偿还其借款本金89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为证明借款事实,杨某向法院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条以及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2018年10月,经依法审查后,法院裁定支持了杨某的申请。同年11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2019年8月,该厂房以2748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
然而,制作分配方案时,执行法官在调取了双方当事人银行账户明细后,发现了“猫腻”。
铺垫结束
故事的高潮要来了
侦探们
小本本、放大镜准备好
推理时间到啦!
推理时间到
已知银行账户明细显示
2017年11月24日
14:40
杨某向许某转账180万元
14:44
许某向第三人陈某转账180万元
14:47
陈某将180万元款项转账至杨某名下账户
14:50—14:56
三人又以同样的手法将170万元相互转账
略有不同的是
这次第三人陈某扣下了45万元
仅将125万元转给了杨某
已知转账网点
这6笔转账网点
均为宁海某银行
已知当事人杨某陈述
诉讼时:“许某未支付任何利息”
执行时:“许某已结清全部利息”
思路整理
不到20分钟的时间
在同一个银行网点
两笔相同数额的款项
在三人之间频繁转账
当事人前后陈述
风马牛不相及
难道是虚假诉讼?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执行法官结合掌握的线索分别对杨某和案外人陈某进行询问,并严厉地告知其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求其说明款项的真实往来情况。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和确凿的证据面前,第三人陈某承认,自己只是过账的,之前并不认识许某,扣下45万元是因为杨某此前向其借款未还。
在得知陈某已招认后,一开始还抵死不承认的杨某终于交待本案的真实借款本金仅为445万元,余下的借款本金450万元是其为了帮助朋友逃避债务而虚增的。
另据统计,目前以宁海县某科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6件。拍卖款分配顺序为:诉讼费、执行费、税费以及一部分暂时不能处理的费用500万元、银行优先债权1050万元、杨某涉抵押的优先债权本金及利息1190万元(其中包含虚增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97万)、普通债权500余万元。
那么
假设杨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得逞
会对普通债权人
造怎样的恶劣后果呢?
小编在线算数!
2748万元
— 1050万元
— 1190万元
— 500万元
-----------------
= 8万元
2748万元
— 1050万元
— 445万元
— 500万元
----------------
= 753万元
8万与753万
意味着
假如杨某的计划得逞
那么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获得清偿的数额几乎等于为“0”
而现在
所有债权人的权益
都将获得充分的保障
10月12日,宁海法院认为,杨某故意隐瞒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其行为已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故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顶格处罚。对此,杨某深刻悔悟并当场缴清了罚款。
下一步,将对执行过程中未出现的许某作出处理,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法官提醒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干扰司法秩序,还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宁海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奉劝部分当事人莫心存侥幸,一旦发现,法院将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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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静 律师
-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