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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题】虚假诉讼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9-08-23 点击数:1081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案件频发。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义务,虚构或串通利害关系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案情简介

 

曲叶丽为欧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作新是特莱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也是翰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存在人员混同情形。

 

2007年至2009年,欧宝公司共向特莱维公司出借借款8650万元,特莱维公司在收到汇款的当日或数日后立即将其中的6笔转出,共计转出7050万余元,其中5笔转往翰皇公司,共计6400万余元。

 

借期届满时,欧宝公司向辽宁高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特莱维公司偿还借款,并申请财产保全。辽宁高院判决特莱维公司向欧宝公司偿还借款。一审期间,欧宝公司仍向特莱维公司转款共计360万元,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作新变更为姜雯琪。 

 

判决生效后,欧宝公司向辽宁高院申请执行,特莱维公司的债权人谢涛以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虚构债权进行虚假诉讼为由向辽宁高院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经审理,辽宁高院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欧宝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作出罚款决定,对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经验总结

 

 

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是以“合法”的外衣编造各种骗局,以此迷惑法官,从而侵犯当事人利益,由于此类案件往往关系复杂,隐蔽性、迷惑性较高,司法实践中增加了法官鉴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难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十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的情形,并要求法官依据审判经验和生活常识进行综合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诉讼不仅表现为造假者获取有利的判决书,还包括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对于此种类型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二审或者再审中经查明认定后,将撤销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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