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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挂靠与转包当中的风险,一不注意就触碰了法律底线
发布时间:2019-07-24 点击数:998

挂靠概述
对于挂靠,王志涛律师表示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特点
挂靠一般具有如下几种特点,王志涛律师表示首先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而在此时,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转包
对于转包行为,王志涛律师在这里强调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分)包合同无效。王志涛律师表示,违法分包一般意义上是指下列行为。首先,存在很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还有很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挂靠与转包都是很常见的两种规则。挂靠就是所谓企业的挂靠经营,而转包是让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那么在工程合同中,挂靠与转包到底有哪些法律风险呢?今日国锦律师解读建筑工程合同中挂靠与转包的相关法律风险。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这些其实都是转包。
转包形式
转包形式在大体上,国锦律师表示有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而对于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二者其实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挂靠风险责任
国锦律师表示,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若是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国锦律师表示,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转包风险责任
国锦律师此处表示,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国锦律师认为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评析
我国将建筑行业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要求持证者须在有资质的单位注册才能执业。这不同于西方强调个人资质,由个人建立建筑师或建造师事务所,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用市场手段来约束。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因此王志涛律师希望,每一名承包者对待业务能够“仰望星空、脚踏实地”,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获得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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