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拍卖、房屋买卖合同,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应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
凭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样品买卖,是指以约定的样品来决定标的物质量的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以房屋为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一、主要特征
1、房屋买卖涉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2、房屋买卖涉及不动产法律制度的适用
3、房屋买卖往往涉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4房屋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
二、种类
房屋买卖合同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私房买卖与公房买卖
2、全产权买卖与部分产权的买卖
3、现房买卖与待建房买卖
一、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1、在签约前要认真审核对方的主题资格、资信情况以及履约能力
2、防止出现无权代理的情况
3、防止买卖合同中出现漏洞
(1)常见漏洞表现在:
①质量约定不明确;
②履行地点不明确;
③付款期限不明确;
④违约责任不明确;
⑤付款方式不明确;
⑥履行方式不明确;
⑦计量方法不明确;
⑧检验标准不明确等。
以上漏洞表现形式为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约定不明确,或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
(2)关于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当注明各方的名称或姓名,姓名应当与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记载的一致,各方的联系方式应当注明,并且以甲、乙、丙等方分别标注。
(3)关于合同标的:明确货物的名称、状态和详细特征等。如果有权属证书的,也应当注明。如果货物较为特殊,也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说明物品状态。
(4)关于交易数量:要预先约定计量标准、数量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数量验收方式。
(5)关于质量:要预先约定验收的方式和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
(6)关于买卖合同的价款或报酬:应预先约定好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
(7)关于具体履约: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履约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8)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须有可操作性,可以直接按照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约定,也可以根据对方违约期限按照一定标准累计计算。
(9)关于争端的解决: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要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否则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择一选择。
(10)关于合同的签章:合同末尾要留各方签字盖章的地方,表明各方名称,同时由各方加盖印章或者签字。如果不是本人亲自签章的需办理授权委托书,方可签字。
(11)买卖合同的卖方可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权益。
二、履行和同事的风险防范
1、健全货物交接手续,注意收集交货凭证。
(1)交接时,对货物的验收需谨慎,验证经手人的身份。
(2)交接货物时,向对方索取有效的收货票据。
(3)应要求合同向对方出具授权书。
(4)与对方定期对账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
2、需防止“先票后款”引发赖账风险
(1)尽量坚持先付款后开发票,或者票款同时两清。
(2)在无法避免“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应:
①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
②若卖方未付款先收票,可在双方的发票上备注“货款未付”,同时要求收票人出具收件收据。


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