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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法院进门被罚30万的北京某物业公司交罚款了,配合法院的正确姿势是......
发布时间:2019-06-21 点击数:1105

2019年5月28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对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量物业公司)妨碍执行人员调查取证的行为,作出了罚款30万元的决定。


5月31日,仲量物业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公司于6月10日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款30万元。


6月11日,仲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范××、邹××向法院承认错误,致歉并具结悔过。


6月1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仲量物业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6月18日,法院将仲量物业公司缴纳的罚款上缴国库。



同时,法院向北京市有关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督促相关物业公司加强员工法制教育培训,对涉事公司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应:“可以,可以!”。在法院依法制裁面前,仲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范××、邹××向法院承认错误,致歉并具结悔过。


梁溪执行提醒:


正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复议决定书中所指出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必须建立遵法守法意识,一切内部规章和行为规范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仲量物业公司必须对其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违法事实有正确的认识,只有遵法守信、依法管理,纠正漠视法律、轻视执法的错误认识和行为,才能提高服务水平,真正成为遵章守纪的企业。”


鉴于涉事员工已认识错误并诚恳悔过,法院决定对涉事员工不再进行处罚,相信给予他们的教训已足够深刻。仲量物业公司应正视自己的管理责任,首先真正承担起法律责任,而非只归咎于员工。忠诚履职、服务业主,绝不是把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管成“法外之地”,更不容许把“内部规定”当成对抗国家法律的挡箭牌。30万元罚款,是警示也是提醒。期望仲量物业公司能先从自身的服务理念深刻反思,真正做到与己宣传的品牌形象相称。




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配合、协助单位应遵循“配合优先,存疑置后”的原则办理。为完成公务需要或调查取证方便、抚慰调查对象情绪,法院工作人员有时会穿着便装进行,在出示公务证件后,单位、公民应当先予以配合协助。如有疑问,可以记载公务人员姓名、证件编号后,通过所在单位与办案法院联系核实,但不得耽误、妨碍公务的正常进行。

物业公司在接待法院执行公务时,应当无条件配合、协助。对法院工作人员出示的公务证件,建议核对后可以登记姓名、证件编号,并按照法院工作人员的要求,迅速配合、协助完成。如工作人员声明是紧急公务的,在出示证件后应先配合完成,可以完成后再补登记相关证件。


法院的工作证件一般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俗称“两证”,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物业公司应在员工教育培训时,提示员工准确识别。

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及时、准确、有效实施,任何阻拦、妨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执行公务优先,包括时序上的优先,协助单位应优先接待处理。因协助不及时,可能会导致国家、集体、公民权益的重大损失。协助义务人因怠于协助,甚至以“内部规定对抗,不仅要承担法院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还导致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要求协助单位办理证照转移、查封冻结扣划等手续时,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协助执行的单位可以对文书是否齐全、有无文字差错、标的物书写是否正确等进行形式审查核对,但无权进行实质审查,法院会对实体内容负责。因此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依法可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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