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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谊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22 点击数:311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粤刑终1580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谊,女,195410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湖南长沙人,系广州市汇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6113日起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祥煌,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谊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7919日作出(2016)粤01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章谊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章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期间,上诉人章谊于201711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章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谊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初5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铭泽

审判员  文建平

审判员  陈亦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喻 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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