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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锦律师成功办结李德某行贿案件
发布时间:2019-03-19 点击数:134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02刑初3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东南,法定代表人佟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 9 6 11 02 8日出生于北京市,北京某公司党支部书记。

    被告人李某某,男,1 9 541 22 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某公司股东兼实际经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南街道XX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 01 492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同年1 21 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律师,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于2 01 6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611 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帏平、贾晓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 0 01年至2 01 3年间,为北京某公司承揽市政园林工程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时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县长、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 7 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 01 482 9日被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行贿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同时辩称:其公司只是按照王某某的要求进行施工,不能决定密云县、门头沟区市政园林工程是否招投标,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该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且能认罪、悔罪;在被羁押期间阻止同监室曹某自伤自残,具有立功表现,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李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单位申请成立党支部委员会和工会组织的批复文件、组织结构图,李某某表现材料及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单位具有完整的公司组织结构,被告人对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经审理查明:

    2 001年至201 3年间,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通过时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密云县委员会书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王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的指定或授意,在不具备承揽市政园林工程相关资质且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情形下,在北京市密云县、门头沟区承

揽市政园林工程。某公司为向王某某表示感谢,通过该公司股东兼实际经营人李某某给予王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 7 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 0 1 49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行贿款已被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

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1年到2 0 02年间,其在密云县任职,给李某某的公司找了市政园林工程,李某某为表示感谢,分两次共给其5万元。2 01 0年,其到门头沟工作,李某某的公司在门头沟接下很多工程,这与其是有关系的。2012年春节前,李某某给其100万元;同年六七月,云居寺主持说寺里修缮缺20万元左右,其问李某某能否帮忙解决,后李某某给其20刀元;八九月,任某某打电话说资金周转不开,其让李某某帮忙筹措,李某某给其2 00万元。2 01 3年春节前,李某某给其2 00万元;同年四五月,其老家北直河村修水库、修路缺资金,其问李某某能否帮忙筹措,后李某某给其5 0万元。其刚去门头沟区任职就受到举报,当时纪委问的主要是李某某的事,其担心李某某给钱会受到组织调查,向李某某退了2 9 0万元。

    2、证人曹某某(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原主任)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在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工程标的有1 00 0多万元。李某某在密云做工程,王某某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按正当流程,工程上马必须经过业务部门呈报项目,

上报班子会讨论决定,再进入年初立项做好预算。李某某承揽的项目基本是边设计、边施工、边预算。王某某在密云执政期间,很多项目都是他拍板就得干,没走正当程序,李某某的项目也不例外。

    3、证人赵某(密云县市政管委会原主任)的证言证明:2 0 0 0年底左右,李某某说王某某让他找其做工程,其让李某某去找工程处处长。密云县市政工程有严格流程,先由各部门制定计划,市政管委会班子研究,再上政府办公会批准。

密云县有自己的压板机和施工队伍,王某某到密云后不让用水泥板材,要求全部改用石材,也不用自己的施工队伍。经王某某指定,李某某做了县市政工程的石材生意,还负责施工。李某某承揽工程基本没走程序,就是王某某说了算,工

程标的有1 000多万元。每次都是王某某让写报告跟财政要钱,再支付给李某某,当时财政紧张,王某某还会想办法给李某某筹措工程款,

    4、证人张某某(德生雕刻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在公司负责工地施工、签订合同、结算工程款等。李某某在门头沟做工程,但没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基本都是以北京恒溢源市政园林工程中心(以下简称恒溢源中心)名

义做。恒溢源中心与区园林局签订合同,李某某的公司和恒溢源中心再签订若干小合同。恒溢源中心拿到工程款后,扣除8%的管理费再支付给李某某的公司,李某某的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5、证人张某某(门头沟区市政管委会原主任)的证言证明:20105月左右,区政府办公室通知其到中门寺沟视察现场,王某某向其介绍李某某是干石材的,中门寺沟工程由李某某来做,区市政管委会牵头协调。之后,区市政管委会

只要有石材、步道方面的工程,王某某都会直接或间接要求给李某某做。张某某是李某某亲戚,负责施工现场,李某某用恒溢源中心的施工资质。按照规定,这些工程都应招投标,李某某做的市政工程,王洪钟要求不走招投标,直接走财政

评审。

    6、证人高某某(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 01 0年,王某某到区里视察园林绿化工作,其和副局长郑某某陪着。王某某介绍李某某是搞石材的,以后这方面的活交给李某某。同年五六月,王某某将其和郑某某叫到他办公室,李某某也在,王某某给其和郑某某一本李某某的公司宣传画册。李某某在门头沟做了不少区园林绿化局的工程,王某某视察时直接定弄个什么公园,园林局赶紧申请区政府办公室研究。王某某经常说招投标太慢,直接施工,完工后进行财政评审,明确指示这类工程交给李某某做,区政府办公会批准后,就直接交给李某某。李某某的公司没有施工资质,履行工程手续用的是恒溢源中心的资质。

    7、证人郑某某(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2010年七八月,局办公室通知其去滨河世纪广场公园,王某某和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正在现场谈事情,王某某指着李某某说这个活就给他。李某某从区园林绿化局承揽了

大概2个亿的工程。王某某指示把工程给李某某做,但李某某没有施工资质,就借用恒溢源中心的名义,恒溢源中心是区属国有企业,有相关施工资质。李某某承揽区园林绿化局工程项目应该招投标,王某某不让,为了招投标的事,王某某骂过其很多次,多次说李某某工程干得好、快,以后活就交给他。一直到2 01 2年底,区园林绿化工程基本都是给李某某做。区园林绿化局和恒溢源中心签订施工合同,把工程款付给恒溢源中心。李某某怎么拿到工程款,就由他和恒溢源

中心商量。正常情况下,工程应该是先立项、设计、预算,再进行招投标,按照合同进行管理。王某某来门头沟后,工程都是边施工、边设计、边预算。

    8、证人葛某某(恒溢源中心原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恒溢源中心是门头沟区市政管委会下属企业,和区园林绿化局共同拿到园林绿化二级资质。2 0 09年左右,政企分家,二级资质留给了恒溢源中心。恒溢源中心是区唯一有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公司,李某某的公司在门头沟区用恒溢源中心名义做过工程。2 01 0年,李某某来门头沟做中门寺沟工程,王某某在现场定下由李某某供应汉白玉和石材。之后不久,李某某做石门营文化公园工程,张某某找到其说要借用恒溢源中心资质,还说区长已和张某某、郑某某都说好了。其给张某某、郑某某打电话,张某某说用就用吧,郑某某也同意。恒溢源中心要缴税款,从工程款中扣除8%。李某某做的工程,绝大部分没有招投标,主要因为王某某要求施工进度,采取直接委托方式交给李某某。

    9、证人张某某(恒溢源中心技术员)的证言证明:其在恒溢源中心负责工程合同的收集管理、统计汇总,很多合同都是李某某的公司借用恒溢源中心名义签的。李某某的公司在门头沟干的工程金额有1亿多元,其电脑里有李某某的公

司以恒溢源中心名义施工的财政拨款和结算统计表。工程最终进行财政评审后,张某某将结果交给其,其在表中记录下金额,扣除8%的管理费,计算出给李某某公司的金额,将结算金额交给恒溢源中心财务,财务与李某某的公司结算。

    1 0、证人杨某某(恒溢源中心会计)的证言证明:张某某是李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从恒溢源中心结算工程款。恒溢源中心与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有合同和预算,预算中已注明工程所需资金分配比例。实际上,这些工程都不是恒溢

源中心做的,而是张某某他们施工。支付工程款时,恒溢源中心要求张某某提供合同、施工明细及发票。张某某提供的发票及合同中,部分开票及合同单位是李某某的公司,大部分都是其他公司。恒溢源中心将区园林绿化局拨付的工程款,

扣除8%的管理费,余款支付给张某某。

    1 1、证人解春某(房山区北直河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20134月,其到王某某家,提出村里修路需要拆迁费用,王某某说找企业协调。2 014年,王某某让其到他家里拿钱,还让给北京北宜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直

河旅游公司)开出5 0万元的收据,其没带收据本,写了一个收条。过了两三天,其以村集体企业北京北直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直河资产公司)的名义开了收据。

    1 2、证人杨某某(北直河旅游公司原经营人)的证言证明:2014年,王某某给其一张北直河资产公司收到北直河旅游公司5 0万元的收据,说当作北直河旅游公司捐给北直河村的,这笔钱不是其公司出的。

    1 3、证人任某某(王某某原司机)、郭某某(任某某之妻)的证言证明:2013年,任某某公司银行贷款还不上,郭某某找王某某帮忙借钱,王某某让李某某借给任某某300万元,任某某在一个月后将钱还给了李某某。

    1 4、从北京市密云县园林绿化局调取的关于李某某工程资金结算的说明、政府公文批办单、拨付工程款的请示、收据、记账凭证等书证证明:2001年至2 0 0 3年间,李某某的公司承揽了密云县檀州桥、密虹公园假山、密之水广场硬化、

法制公园雕塑等工程,王某某在请示上签批同意拨付工程款。

    1 5、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调取的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请示、政府公文批办单,从恒溢源中心调取的2 01 0-2 012年李某某公司借用恒溢源名义施工汇总等书证证明:2 01 0年至2 01 2年间,李某某的公司在门头沟区承揽了中门寺沟环境整治、中天公园改建等工程,其中借用恒溢源中心资

质承揽工程,恒溢源中心应向李某某公司结算金额共计1. 44亿余元,已支付1. 38亿余元,拨付工程款请示上有王某某的签批。

    1 6、从北直河资产公司调取的记账凭证、收据载明:201461 5日,该公司收到北直河旅游公司5 0万元。

    1 7、以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纪检监察室调取的信访材料、王某某所写关于李某某200万元情况的说明证明:2011年至2 01 4年间,市纪委多次收到王某某违法违纪线索,反映王某某在采购房山区石材中存在的问题。2 014年,市纪委在调查王某某违法违纪线索期间,王某某在所写

材料中称以解决任某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李某某给其2 0 0万元,其将该2 0 0万元交给了杨某某代存,还通过李某某帮任某某公司解决过3 0 0万元的周转资金。

    1 8、从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20011 2月,李某某成立德生雕刻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大理石、销售石材、民用建筑材料等,公司股东包括李某某和佟某某,2 01 11 2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佟某某,李某某还先后成立北京密山大理石雕刻厂、北京德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敬生昆磊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企业。

    1 9、德生雕刻公司出具的材料证明:该公司由李某某创办,李某某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业务收入归公司,净利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2 0、从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组织部调取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调取的关于王某某代理区长职务的决定、关于任命王某某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决定、选举结果公告,从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密

云县委员会办公室调取的会议纪要、关于调整县委书记、副书记分工的通知,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调取的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证明:20011月,王某某任密云县委副书记、县长;2 0 026月,任密云县委书记;2 0 0 31 1月,任北京市市政管委会副主任;2 01 03月,任门头沟区委副书记;2 01 04月,任门头沟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2 01 08月至案发,任门头沟区委副书记、区长。王某某任密云县县长、县委书记,门头沟区代区长、区长期间,全面负责密云县、门头沟区工作。

    2 1、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李某某的到案经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逮捕证等书证证明:市纪委在查办王某某案过程中,发

现李某某涉嫌向王某某行贿的问题线索。市纪委及市检二分院反贪局工作人员通过房山区大石窝乡政府约谈李某某,李某某承认向王某某行贿的事实。2 01 482 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同年92日,侦查人员将李某某查获归案,后对其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2 2、北京市第二看守所出具关于在押人员李某某协助处置一起监室突发情况的说明证明:李某某在羁押期间及时阻止了同监室曹某的自伤自残行为,并协助监所民警进行处置。

    2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刑初字第1 5 39号刑事判决书、案款收据证明:王某某因收受李某某等人的贿赂被判处刑罚,且收受李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已在该案中全部被迫缴;德生雕刻公司预交罚金50.5万元。

    2 4、北京市公安局方庄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及户籍情况。

    2 5、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单位行贿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供称其经营的多家公司为一套人马、几块牌子,以德生雕刻公词为主,其接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乡政府通知时,并不知道是因行贿行为受到办案机关调查。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单位申请成立党支部委员会和工会组织的批复文件、组织结构图,与公诉初,关出示的德生雕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该公司具备企业

法人的主体身份,本院对批复文件、组织结构图予以确认;其余证据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所提辩解,经查,2 00 0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该法向全社会公布,既规制项目单位的发标行

为,亦对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李某某在经营某公司期间,为承揽密云县和门头沟区的市政园林工程,利用王某某的职务便利,违反招投标法,限制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承揽工程,取得竞争优势,该节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不能作为对李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综上,李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市纪委在查办王某某案时,掌握了李某某向王某某行贿的问题线索,为进一步查证行贿、受贿事实,侦查机关会同市纪委,通过大石窝

乡政府电话约谈李某某,在此过程中,李某某并无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受贿线索并进行调查的情形下,李某某缺乏主动投案行为,不符合自首法定要件,不应认定有自首情节;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单位行

贿的犯罪事实,有利于关联职务犯罪的查处,当庭亦表示认霏、悔罪,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李某某被羁押期间,在受到监所值班民警严格监管的特定环境下,虽有协助民警处置同监室人员自伤自残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有利于

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程度,不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鉴于该行为对监所管理秩序及他人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在量刑时一并酌情考虑。综上,辩护人所提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余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揽市政园林工程时违反法律规定,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且系行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应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认定李某某被查获归案的时间有误,本院予以更正。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增加了罚金刑,本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结合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商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五十万五千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92日起至2 01 6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白波

                                      审判员:赵志伟

                                      代理审判员:周耀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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