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14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艳,女,39岁(1979年8月2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原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过户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职检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犯行贿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王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时任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另案处理)的职务之便,请托韩某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帮助,给予韩某好处费人民币3.5万元。
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时任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某1(另案处理)受理或审核不动产登记的职务之便,多次请托王某1为不具备购房资质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帮助购房人加塞办理不动产登记,给予王某1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74万元。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王艳到主动到北京市昌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艳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王某1、贾某、佟某、智某、高某、王某2、田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韩某及王某1的身份信息及岗位职责,银行转账明细,工商银行汇款凭证,退赃证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艳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艳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交赃款,对被告人王艳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双玉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智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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