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刑初208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勇,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荣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雷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职检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勇犯行贿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勇及其指定辩护人雷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罗勇为使不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的客户通过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系统的审核,伙同王某(已判决)、高某(已判决)、田某(已判决)给予负责管理该系统的北京市住建委城建研究中心工作人员陈某(已判决)好处费人民币40余万元。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罗勇到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勇的供述,证人王某、高某、田某、陈某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客户信息,干部履历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勇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 静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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