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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例
发布时间:2018-10-31 点击数:4251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 促进公民权益保护
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 刘 婧)为进一步体现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9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全文见三、四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副庭长王振宇、审判员梁凤云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权,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判断权。黄永维介绍说,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重大部署,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对促进公民权益保护、推动行政执法的“源头治理”、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促进法治政府“科学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制权威统一的现象。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1月到2018年10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共约651544件,其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约为3880件。这组数据说明,当前规范性文件“任性”的情况还比较常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司法监督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梁凤云详细介绍了相关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原则,也明确了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限。如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了限缩性规定,不符合上位法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以上位法为依据,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强调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了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法情形时应当在判决理由中予以认可。如大昌三昶(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案中争议焦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2项,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规定与立法目的并不相悖,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当作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书的适用依据。
本次发布的成都金牌天使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资助行政许可案,其行政程序尚未进入对金牌天使公司申请事项的实体认定阶段,该程序性告知行为不属于实体上的行政行为,同时当事人直接就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依附于案涉行政行为的审理而进行。并且本案中,金牌天使公司所诉审核告知退回修改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其请求审查并确认成都市科技局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诉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金牌天使公司的起诉。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限性审查原则,也明确了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可采用征求制定机关意见等审查方式。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王振宇介绍了目前行政审判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及内容,他表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是新行政诉讼法创设的全新制度,其审查的内容是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按照现有规定法院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无职权制定文件;审查制定机关是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和上位法相抵触,或与同位法相互矛盾。
王振宇还介绍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请求时应当注意的三点事项: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必须是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二是人民法院能够审查的是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黄永维表示,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提供参考,为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可推广的审判经验,有效传递司法正能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维护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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