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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设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有必要吗?
发布时间:2018-09-05 点击数:1535
上周,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婚姻家庭编中新增“1个月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引起热烈讨论。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离婚案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据法律界人士解释,民法典或将规定的“1个月冷静期”,指向的是协议离婚;经过法院的离婚诉讼,则可以启用“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由此,坊间又有争议:既然婚姻已需要“对簿公堂”,还有必要设冷静期且长达3个月吗?
减少“冲动型离婚”
据悉,早在两年前最高院就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了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今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据悉,国内已有地方法院开展了试点。在冷静期限内,双方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内若双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可到法院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回起诉。倘若确实属于“死亡婚姻”,则按照流程进入审判程序。
上海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王裕如教授说,综观离婚的情况,大致可分为“冲动型”和“冷战型”两类。现在社会生活节奏加快,新的社会矛盾、社会考验也在增多,这就在相当一部分人群中出现了冲动型离婚现象,尤其是年轻夫妻更容易动不动就将“离婚”两字挂在嘴边,偶尔的一件诱发事件就可能将两人推向离婚诉讼的大门。要知道,离婚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还涉及到两个家庭,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养成问题。现在如果为他们设立3个月的情感纠纷缓冲期,这是以人为本的好办法。在这3个月里,不少当事人可能经过前思后想就会平复下心情,进而携手去修补感情的创伤。不过,对于那些本来就对婚姻很理性的人来说,设置冷静期的意义会小很多,因为他们的爱情或许真的已经走向了“死亡”,离婚诉讼也是他们深思熟虑的结果。
冷静期不是“冷冻期”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4年呈攀升态势,其中不乏“一言不合就起诉”的冲动型离婚。在以往的离婚诉讼中,法院虽然也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但是,夫妻双方通过开庭“当面对峙”反而可能会放大冲突与矛盾,进而影响当事人的理性判断与决策。如果给离婚设置一个冷静期,就可以尽量避免司法的对抗性在一开始就对已经产生裂痕的婚姻关系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现代婚姻制度有其复杂性,可能涉及情感、心理、经济、生育子女等各种动机,部分婚姻问题也有寻求专业建议与帮助的潜在需求。因此,在冷静期里通过法院引入的第三方咨询和调解,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专业帮助。
对于诉讼离婚的冷静期设置,也有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在变相干涉“离婚自由”。让感情已经出现问题的夫妻冷静,可能会影响来之不易的“离婚自由”,甚至可能成为法官故意拖延办案的借口。也有人认为,法院设置冷静期是做了“居委会大妈”的工作,没有必要。对此,陈婷婷律师提出,的确有必要防止冷静期的异化对婚姻自由及诉讼权利造成的不当干预。首先,诉讼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婚姻自由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对自己婚姻的处分权。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启动冷静期要征得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同意,包括一方是否有权提前终止冷静期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次,冷静期不是“冷冻期”。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在冷静期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如果单纯“冷冻”案件而不开展相应的工作,那么可以说设置冷静期的主要功能就很难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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