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初字第51341号
原告:吕x,男,1 982年9月1 3日出生,汉族,北京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文职,住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双花园南里x号楼 X单元xxxx,身份证号12010319820913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xx,女,1 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xxx弄xx号xxx,身份证号 31010619870809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北京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龚x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韩平、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离婚;2、双方之女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2 000元。3、依法分割共同房产。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 01 2年8月经网络认识,并于201 3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吕xx。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发坐冲突,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暴力,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朝阳法院以 (2 015)朝民初字第0001 6号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已过半年,原、被告的关系没有任何好转,双方实际也已经不在一起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被告想挽救双方的关系,但是原告也没有和好表示,在此之后原告也没有尽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被告想要孩子的抚育权,并要求对方支付每月抚育费4万元。被告名下1801房屋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8月19日生育一女名吕xx。吕xx现随被告生活。
北京商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登记成立,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系原告。2015年4月16日原告将其对北京商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给案外人李慧珍。北京涩谷潮流服装店于2011年8月4日登记成立,原登记的投资人系原告,2015年3月20日原告将其对北京涩谷潮流服装店的出资转让给案外人李慧珍。庭审中,原告称因为被告经常去公司吵闹导致公司无法经营,一直亏损,故其上述转让为无偿转让。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已针对被告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号院万科蓝山x号楼x单元1801室房屋另行提起诉讼,故在本案中不要求法院处理上述房屋。
关于共同债务问题,双方亦均表示已另案解决,不要求法院在本案中处理。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婚生之女吕xx现随被告生活,加之吕xx年龄尚幼,本院确认吕xx由被告抚育,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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