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海民初字第2 01 1 3号
原告陈xx,男,汉族,1 9 7 6年1 1月24日出生,通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丝竹园小区1 1号楼1 008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x,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xx,女,汉族,1 9 8 2年2月5日出生,xxxxxxxx所助理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甲1 0栋1号楼 601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9号中科院电子所。公民身份号码1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xxxx称,其与被告韩xxxx于2 011年3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现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韩xx离婚;
二、被告韩xx于2 01 3年1 2月2 2日前将其存放于原告陈xx处的全部物品取走,原告陈xx需予以配合;
三、被告韩xx取走其存放于原告陈xx处的全部物品后五日内,原告陈xx应一次性给付被告韩xx十八万元,汇款至被告韩xx的中国建设锒行账户(账号:4367 4200 1111 0954 680);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关于原告陈xx与被告韩xx婚姻存续期间的各自财产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xx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文件编号:131216-181037-250-666703
审 判 长 张连勇
代理审判员 王嘉佳
代理审判员 曹丽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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