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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锦律师成功办理发回一中院重审案件
发布时间:2016-08-17 点击数:317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中民终字第2 08 7 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xx,女,1 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巴士股份公司幼儿园退休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xx胡同xx号。
委托代理人杜xx,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 9 77年9月1 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xx号中服大厦x x层。
委托代理人汪x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0)昌民初字第6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68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辛  荣
代理审判员    梁冰
代理审判员    詹晖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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