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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案后续:北京高院驳回曹榕上诉请求 维持一审原判
发布时间:2021-06-21 点击数:1279

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五洋债”承销商德邦证券原固定收益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榕与证监会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北京高院驳回曹榕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即撤销曹榕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5年市场禁入、罚款25万元。

北京高院二审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并无不当。曹榕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榕的诉讼请求。

五洋债余波

本次案件是“五洋债”的余波。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发行了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15年9月,五洋建设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两期债券主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

2017年8月,五洋建设因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与临时报告,被上交所通报批评。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发布公告,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未能偿还回售及付息资金,发生回售违约,“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发布消息,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多家中介机构被处罚,其中,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予以处罚。

随着五洋债欺诈发行被揭露,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所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据杭州中院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最终,杭州中院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维持一审判决

具体来看曹榕的受处罚情况,2019年,证监会对曹榕作出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曹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2020年4月,曹榕就市场禁入和警告、罚款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相关诉求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其后,曹榕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等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次判决书显示,对于德邦证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未尽勤勉义务之违法行为,曹榕应当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其一,在德邦证券为涉案债券项目提供服务期间,曹榕为德邦证券固定收益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是涉案债券项目承做部门负责人和项目承揽人。曹榕作为部门负责人,还在德邦证券《证券发行申报材料内核申请表》上签字,在《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审批流程中审批同意,在涉案债券项目组成员出差申请审批流程中审批同意。

其二,在涉案债券项目开展过程中,曹榕对接五洋建设方,负责把握项目进度。承销协议载明的项目联系人为曹榕。2015年1月27日,曹榕向德邦证券提交《关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的情况说明》,提出发行人整体风险可控,建议德邦证券在内核会议前先对承销协议盖章。相关的邮件、微信记录以及询问笔录证明,曹榕对项目进度和人员安排、奖金分配具有主导作用。

其三,曹榕在行政程序阶段和诉讼中有关自己没有参与债券销售过程、其在相关审批表上签字只是作为部门负责人走流程等主张,恰恰证明其未对涉案债券项目的风险核查问题保持应有关注。故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德邦证券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并据此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幅度并无明显不当。曹榕主张自己不是项目组成员,未在核查意见、募集说明书、债券发行公告等文件签字,其不应当担责等相关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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