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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等法定继承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6-08-17 点击数:2065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1)房民初字第205号
原告孙桂荣,女,1 9 5 3年8月5日出生,汉族,银海实业退休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西打么厂街9 0号。
原告解薇,女,1 9 8 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解桂芹,女,1 9 6 5年1月3 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教堂胡同2 7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桂琴,女,1 961年3月1 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一村96号。
被告解静,女,1 9 84年7月1 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向翠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与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孙桂荣、解薇、解桂芹与被告刘桂琴、解静、解桂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庭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一村9 6号院拆迁补偿款由孙桂荣、解薇、解桂芹、解桂英继承七万元,其余拆迁款由刘桂琴、解静分得和继承。
二、被告刘桂琴一次性给付孙桂荣、解薇、解桂芹、解桂英继承款七万元(已当庭执行)。
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孙桂荣、解薇、解桂芹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树华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震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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