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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征收补偿账户结存资金证明,不能证明补偿资金已经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
发布时间:2021-05-07 点击数:1370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仅提供出具的征收补偿账户结存资金证明,不能证明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已经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7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瑞莲等15人(再审申请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李瑞莲,女,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诉讼代表人陈玉江,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诉讼代表人杨喜军,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方红西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中,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瑞莲等15人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牡丹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9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瑞莲等15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案涉征收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不具备征收的基本条件。被征收范围内包含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牡丹区政府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无权进行征收。一、二审以公共利益为由只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而不撤销,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牡丹区政府作出的《关于牡丹区2016-19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判决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二审业已查明,牡丹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二是被征收范围内有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牡丹区政府仅提供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站出具的征收补偿账户结存资金证明,不能证明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已经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不符合前述规定,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违法。但是,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内,案涉的被征收地块系体育公园建设、环堤公园综合改造,为公益设施建设。原审认为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且是以政府信用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故对征收补偿资金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未足额到位的问题,判决确认违法而不撤销该征收决定,结果并无不当。

牡丹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将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有不妥。原审亦查明,被征收地块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征收项目为公益设施建设。牡丹区政府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该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并没有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故原审据此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亦无不当。

应当指出的是,牡丹区政府应当按照二审判决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案涉被征收地块中的集体土地征收采取补救措施。

综上,李瑞莲等15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瑞莲等15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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