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产,让家人反目
一场官司,撕裂了亲情
为了一套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祖孙三代对簿公堂。法院最终会如何分割这笔钱款?详情请关注4月6日播出的案件聚焦。
2013年,张先生夫妇在上海静安区花65万元购买了一套居住面积16.5平方米的老公房,公有住宅。6年后,房屋面临征收,一共可得征收补偿利益478万余元。这本应是让一家人都开心的喜事,但谁都没料到,因为这套房产,这家人却夫妻生隙,祖孙三代打起了官司。
本案的原告,也就是提出分钱要求的,是房屋的承租人张先生的儿继子小陈和孙女小玉。庭审中,原告一方表示,他们应该分得征收补偿款的三分之二,也就是320万。
故事要从14年前说起,2007年,张先生与前妻离婚,当年的下半年,张先生就在网上与现在的妻子王女士相识。
张先生告诉记者,认识没多久,他与王女士就成了恋人。王女士也是再婚,她与前夫育有一子小陈。张先生与王女士相识时,小陈已经26岁。
2012年9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开始住在松江,之后搬去了王女士在虹口区的房子里。2013年年底,经王女士提议,张先生购入了本案的系争房屋,位于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的一套公有住房,总价65万。
但是,买房子的到底是谁,继子小陈和张先生,则有着不同的说法:小陈表示,这套房子是自己和母亲、继父一起购买的。
2013年11月22日,小陈向张先生转账9万元。随后,房款的65万元房款,由张先生分两笔向卖家支付,2013年11月25日转账支付15万、同年12月14日转账支付50万。
因为这套房子是承租房,只能确定一人为承租人,据小陈一方说,自己和母亲王女士、继父张先生协商一致之后,同意张先生作为承租人,写在了房屋租赁卡上。
买下房子的第二年,也就是2014年3月14日,张先生和小陈的户籍同时迁入了系争房屋。2017年2月,小陈的女儿小玉也出生了,考虑到读书、就医等问题,同年3月,经过张先生同意,小玉的户口以报出生的方式,也落到了这套房子里。
至此,购置了房产、落了户,第三代也出生了,照理来说,这个重新组建的家庭,应该越来越安稳,没到想,这个时候,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关系却出现了问题。
张先生说,自己与王女士时有争执,夫妻关系也逐渐恶化。2018年4月,他把原本出租的静安区的这套系争房屋收了回来,重新装修,独自搬了进去。
2019年5月31日,这套公有住房正式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之后,张先生作为承租人与征收补偿部门签订相关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共计478万余元。
一套公有住房,购买使用权时仅65万元,仅仅过了6年,因为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就激增到478万元,价值的大幅上升,外加家庭关系的破裂,这才催生了这场诉讼分割动迁款的诉讼。
作为原告,小陈提出,自己和女儿的户籍都在这套动迁房里,还曾经居住过,属于被安置对象。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提交了房屋内的照片作为证据。
对于这一节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小陈并没有在被征收房屋内有过长期、稳定的居住,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除了小陈不是"同住人"之外,张先生拒绝分钱,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那就是他认为,小陈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对此小陈一方辩称,其生父分到的福利分房是奖励而非居住困难的增配。但法院也并未采信。
根据现有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本案中的小陈既不是“共同居住人”,还享受过福利分房,看起来并不能参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但是,法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系争房屋与遵循动迁征收利益分配原则的公有住房,有个关键的不同,那就是房屋的承租权,是通过市场买卖行为取得的,而不是 非传统意义上的通过单位分配或其他福利性质取得,所以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的归属应归全体出资人。
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争辩的小陈和其女儿是否是同住人、小陈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的问题,在本案中,其实都不作考虑。
静安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姚峥解读:纯粹地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承租权,就看他的出资,以及对出资是不是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征收补偿款就是承租人的。这个案子虽然没有约定,但是可以从户籍迁入中看出来,其实内部是有约定的
只看出资,那问题又回到了一开始,小陈在买房时转给张先生的9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呢?
对于这笔钱,张先生表示,这是自己向妻子王女士借的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先生称9万元转账是他向妻子王女士的借款,由小陈代王女士出借钱款,但张先生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而且,张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借款"一说,在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基础上,无从谈起。
除此之外,小陈还根据9万元转账、户口迁入的时间等依据,提出了关键的质疑。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张先生不但同意原告的户口迁入,而且原告和被告两人的户口是同时迁入的。如果仅仅是一个借款,借款人是不可能同意出借人,而且是出借了部分房款的出借人,将他的户口同时迁入到该房屋内。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小陈也是这套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同为出资人的张先生、小陈按份共有,小陈、张先生分别占13.51%、86.49%。系争房屋478万余元的征收补偿款,小陈得到64万余元,张先生得4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