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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股民用妹妹房子抵押款到股市“一博”,被罚没4亿,告到高法也没用
发布时间:2021-02-25 点击数:1086

长沙股民阳雪初,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罚没4亿元。他不服,起诉证监会,二审败诉了。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阳雪初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将阳雪初内幕交易中青宝(300052.SZ),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起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败诉的经过,公布于众。

操作14个账户获利1.97亿,证监会罚没3.94亿

阳雪初内幕交易发生在8年前。

证监会查明,2013年2月至8月,中青宝(300052.SZ)筹划运作重大资产重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阳雪初控制14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3.2亿元,实际获利1.97亿元。

阳雪初是湖南长沙人,与中青宝形成交集,源于一次调研。

据证监会处罚书披露,2013年3月6日,阳雪初陪基金经理到中青宝做调研,并与公司董事长李瑞杰吃饭,知晓了公司投资战略变化以及具备资产收购能力等事宜。

阳雪初称,正是因为这次调研,他有了购买中青宝的决策。此后,他与李瑞杰联络频繁。通过李瑞杰,他了解到中青宝收购手机游戏公司事项进度。

阳雪初买股票的钱,来源于他两个妹妹房屋抵押贷款800万元,加上自有100万,外加借款和配资,合计9400万元。他控制的14个证券账户中,有13个开立在湖南长沙的证券营业部。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阳雪初最早买入中青宝是2013年3月25日,通过他母亲的账户实行。次日,中青宝与资产收购财务顾问签署《保密协议》。当年8月7日,中青宝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于8月14日正式公告了资产收购文件。此后,阳雪初逐步对账户进行清仓了结。

证监会认为,阳雪初开始买入中青宝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相一致,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相一致。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他突击调入资金,利用多个账户巨量买入同一只股票,决策果断,买入意图明显,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证监会判定,阳雪初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2019年3月,证监会对他进行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等额罚款,合计3.94亿元。

没追究泄露内幕信息者?检察院没有起诉?

阳雪初认为自己没有违法。

在证监会听证会上,阳雪初对内幕信息内容和形成时间有异议,还申辩:他知悉内幕信息的唯一来源是李瑞杰,但(证监会)没有追究李瑞杰泄露内幕信息的责任。

处罚书披露,阳雪初多次询问李瑞杰搞不搞并购,李瑞杰没有直接回答,说可以上投资者交流平台上提问。2013年5月14日,给李瑞杰的短信中,阳雪初提出资产收购建议,李瑞杰回复,中青宝的收购会加快速度进行。

李瑞杰在笔录中表示,"后来深交所给我们公司发异动账户自查名单,我发现有大量的湖南账户买入中青宝股票,我很生气,就再也没跟他联系过。"

因上述事由再结合其它证据,证监会推断,李瑞杰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

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阳雪初起诉至法院。

在一审中,除了听证会中已经陈述过的,阳雪初还有别的理由: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已经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他认为,此时,证监会不应再对他作出行政处罚。他说,证监会"大量使用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的评价标准,却得出与刑事司法程序认定不同的结论,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证监会回答了阳雪初的辩由,更回答了阳雪初的问题。

证监会称,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行政处罚的阻却事由。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系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作出的独立判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两种法律责任。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对同一事实的评价标准也不相同。证监会有权根据原证券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应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阳雪初的诉讼请求。

阳雪初仍旧不服,起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责编: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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