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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律师开庭冲突,要求延期开庭,一审按撤诉处理,属司法裁量不当!
发布时间:2020-11-20 点击数:1681
【裁判要点】
由于林精妮等31人的代理律师藏梵清并未在下发传票之前向法院送达律师函和委托代理手续,法院客观上无法通知律师到庭应诉,此时法院仅向一审原告及被告下发传票并无过错。但是,由于通知开庭至开庭期间仅5天时间,而藏梵清律师在此前已经接受林精妮等31人的委托,其也确实面临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冲突的情况,这是律师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时律师要求延期开庭、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具有正当理由。一审以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理由按撤诉处理,属司法裁量不当,应予纠正。【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林精妮,女,汉族,1941年12月27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荆庄村84号。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杨爱红,女,汉族,1969年5月17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荆庄村47号。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荆德友,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荆庄村128号。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荆恩华,男,汉族,1954年4月26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荆庄村77号。...等31名再审申请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再审查明,林精妮等31人于2016年1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其在2015年8月16日与藏梵清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8月24日填发将于同年9月1日开庭的传票,林精妮等31人于同年8月25日收到该传票。林精妮等31人的委托代理人藏梵清分别于2016年8月25日、26日出具律师公函。藏梵清在2016年9月1日需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林精妮等31人的诉讼代表人杨爱红及委托代理人藏梵清先后于2016年8月25日至9月1日,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电话、微信、传真等方式沟通,反映其律师存在开庭冲突、不能到庭的情况,要求延期开庭。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开庭传票、电话录音、传真复印件、微信截屏、当事人陈述等。【再审裁定】本院认为,由于林精妮等31人的代理律师藏梵清并未在下发传票之前向法院送达律师函和委托代理手续,法院客观上无法通知律师到庭应诉,此时法院仅向一审原告及被告下发传票并无过错。但是,由于通知开庭至开庭期间仅5天时间,而藏梵清律师在此前已经接受林精妮等31人的委托,其也确实面临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冲突的情况,这是律师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时律师要求延期开庭、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具有正当理由。一审以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理由按撤诉处理,属司法裁量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60号行政裁定;二、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合议庭成员:王松 张万里 崔传军案号:(2017)豫行再52号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玄晟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