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现行婚姻法并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规定,但是实践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非常重要,关于该问题的矛盾争议频发。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近年来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一规定需要进一步改进。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收了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升了该规定的等级,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利于缓和矛盾及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读】近十多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攀升。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我国离婚率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2017年的3.2‰。其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鉴于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但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都希望离婚的协议离婚情形。如果由于家暴、出轨、赌博等原因,夫妻一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则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当然,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依然存在不少争议,需要在实际适用中观察效果,并不断完善。
【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解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遗嘱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现实中,打印和录音录像的遗嘱形式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依然空缺,很难较好地处理此类纠纷。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因为遗嘱为打印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案例,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遗嘱人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为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和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打印和录音录像这两种遗嘱形式以及生效条件,填补了立法空白,更好地适应了现代社会人们的需要,也有利于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