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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方式履职——沈某申请复议某乡人民政府案
发布时间:2020-04-02 点击数:1288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职内容履职,不能简单理解为采取一定处理措施即已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尽管已采取一定处理措施,仍构成不作为。

【基本案情】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XX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称:为了解本村村委会运行情况,向XX村委会提出公开村务的申请,XX村委会收到申请后至今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于201582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XX村委会公开的申请书,但被申请人拒绝签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拒绝签收其邮寄提交的责令公开申请书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已于20158月签收,并按照管理程序转发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相关职责部门与XX村进行联系,责令其依法进行村务公开,提供村务公开的相关材料和证据。XX村称其已依据《北京市朝阳区村务公开目录》的要求制作了统一的村务公开材料,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公开的地点在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设立了意见箱和举报电话。XX村开展的基层民主日、XX村第七届村委会第十五次村民代表大会等活动的材料均已通过村务公开的形式进行了公开。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问题具有调查核实的职责,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应当梳理甄别所反映的事项,再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XX乡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沈某递交的申请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专家评析】

一、背景情况介绍

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两方面不作为问题:其一,没有正确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内容。其二,没有以适当方式将申请办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申请人认为其根本没有履行职责,申请了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内容正确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处理某项行政事务职责的同时,通常会对需要履行职责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职内容履职,不能简单理解为采取一定处理措施即已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尽管已采取一定处理措施,仍构成不作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即属于收到申请后已采取处理措施,但是复议机关认为其未能证明已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职,构成不作为。

2.方式是行政程序构成要素,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履职情况和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包括: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方式指实施和完成某一行为的方法及行为结果的表现形式,如是采用秘密的方式还是公开的方式作决定,行政行为是以书面的方式还是口头方式作出等。有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等履职申请的处理结果要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要求要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要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但没有规定具体告知方式。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对于前面列举的第二种第三种情形,行政机关宜采用书面方式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部分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显示行政机关采用电话告知方式告知申请人后,在复议诉讼阶段,有的申请人并不认可,行政机关由于缺乏证据予以证明,其履职辩护得不到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支持。对于行政机关根本就没有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一般会认为其履职申请没有被处理,履职期限届满后,到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确定裁判要旨的理由

本案被申请人签收申请后虽已让其相应职责部门与XX村委会联系,但是复议机关仍认定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1.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履职要求正确履行调查处理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责令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要求村委会公开村委会办事议事制度、村干部分工等二十六项事项进行甄别梳理,对村委会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村委会有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事项应当责令其公开。

被申请人称收到申请后,其相应职责部门已经就申请涉及事项与XX村联系,责令其依法进行村务公开。XX村也称:其已依据《北京市朝阳区村务公开目录》的要求制作了统一的村务公开材料,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公开的地点在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设立了意见箱和举报电话。XX村开展的基层民主日、XX村第七届村委会第十五次村民代表大会等活动的材料均已通过村务公开的形式进行了公开。但从被申请人的复议答复意见来看,对XX村的要求比较笼统,仅笼统责令其依法进行村务公开;从XX村答复的内容来看,也比较笼统,双方都缺乏对申请人提到的申请公开事项进行针对性回复。复议机关据此认定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进行甄别,进而对XX村是否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村务公开展开调查核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履职要求。

2.被申请人没有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执法因申请人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启动,需要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回应,一方面体现对申请人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已经履职的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尽管已经让其职责部门与XX村联系,XX村也作出答复,但是这些处理情况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没有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复议机关据此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的告知义务。

三、应用裁判要旨应注意的问题

本案具有一定普遍性,实际工作中部分行政机关尽管已经对公民和企业提出的履职申请进行处理,但是得不到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支持,仍被认定不作为,承担败诉后果。通过本案,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和企业的履职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履职内容正确履行职责。实践中行政机关收到公民和企业的履职申请后不采取任何处理措施的并不多,但是仅仅采取一定处理措施还达不到法律的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采取处理措施,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内容履职,否则,仍构成不作为。

2.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处理后,一定要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此处的适当方式包括: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书面方式告知的,一定要以书面方式告知;当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书面方式告知的,尽量采用书面方式告知。如果没有采用书面方式告知,一定要对已告知申请人这一事实通过固化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告知。避免进入复议诉讼之后,申请人不认可,陷入证明不能的被动局面。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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