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此项监督并非人民法院主动实施,而是通过受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得以实现。同时,并非任何人均有资格启动行政诉讼这一争议解决机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主张一项属于他自己的主观权利,并且该权利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没有利益,就没有诉权”,诉的利益乃是当事人的请求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换言之,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则没有赋予其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的必要。
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活动全过程中,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或委托的有关部门分别可能在征收与补偿的不同阶段实施多种内容不同、性质不同的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全部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也并非全都需要通过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来评价相应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对于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程序性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作为征收行为或补偿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而不应独立成诉、分别进行。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5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吝全堂,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珍礼,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吝全堂因诉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峰峰矿区政府)土地征收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9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宇、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李纬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吝全堂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依法取得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北留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0.5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后被转变为一般农田,并于2014年被再审被申请人峰峰矿区政府违法征收,出让给河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使用。峰峰矿区政府提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3〕641号,以下简称涉案批复)以证明此次征收合法,但该批复没有征地四至范围,无法证实该批复系征收涉案土地的批文。对照开发商提供的宗地图,涉案土地不在该批复征地范围之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此,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本案,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对涉案征收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予以全部赔偿,依法确权并归还涉案土地。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再审申请人吝全堂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此项监督并非人民法院主动实施,而是通过受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得以实现。同时,并非任何人均有资格启动行政诉讼这一争议解决机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主张一项属于他自己的主观权利,并且该权利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没有利益,就没有诉权”,诉的利益乃是当事人的请求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换言之,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则没有赋予其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的必要。
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活动全过程中,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或委托的有关部门分别可能在征收与补偿的不同阶段实施多种内容不同、性质不同的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全部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也并非全都需要通过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来评价相应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对于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程序性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作为征收行为或补偿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而不应独立成诉、分别进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吝全堂的原审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峰峰矿区政府征收涉案土地,因未出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文件及未张贴征地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即其所诉的对象为”公告行为”。公告实际上是对被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一种告知行为,既未对被征收人创设新的权利,亦未在征收决定之外增设义务负担,行政机关是否张贴公告,均不影响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因此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对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均无不当。本案原审法院采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虽然欠妥,但考虑到本案已经走完一审和二审程序,原审法院作出较为全面的实体审查,认定峰峰矿区政府根据河北省政府作出的涉案批复,作出《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02号),并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张贴,告知征地批准机关、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据此作出裁判,判决结果亦遵循了司法审查的必要限度,因此并无启动再审程序裁定驳回起诉的必要。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再审案件,应当针对原审生效裁判进行,并以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为限,吝全堂在再审申请期间提出其在原审中并未提出的行政赔偿及行政确权等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吝全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吝全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宇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李纬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