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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以单位名义行贿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19-07-08 点击数:1873

 


案例:

王黎系天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占股75%,天成公司主要经营各类制图软件,2018年为了确保公司的CAD软件在某高校被采用,其以公司的名义送给该校校长杨金平人民币50万元。杨金平为其谋取竞争优势并最终采购了该软件。问本案中的行贿行为是构成单位犯罪行贿罪还是行贿罪?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黎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本案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理由是:本案行贿犯意的提起、见面地点的约定、确定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财物,整个过程都是王黎一手包办,没有经过单位集体决定。该公司虽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上是以王黎一个人的意志运作,且王黎在公司中所占股份最大,收益最多,其是权钱交易的一方,本案就是自然人王黎的个人行贿行为,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单位行贿罪,王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按单位受贿罪领刑。理由是:王黎作为单位的法人代表,其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是为了谋取单位的利益,目的是确保单位的软件被采用。本案中行贿款来自于单位,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开具发票也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收益最终也是归入单位,王黎只是通过股份获取分红,获得收益,其没有私自经营产品。因此,本案构成单位行贿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本案符合单位行贿罪主体条件。单位行贿罪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第一,天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收付账款、开具发票,经营利润列入公司账户,因此该公司不是形式上的公司,不是以个人意志运作和获利的公司,是正规公司,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条件。第二,天成公司系2006年成立的公司,多年来一直从事软件开发业务,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口啤,因此其不属于“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公司实施犯罪和设立公司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二、本案的对象适格。杨金平系国有事业单位的领导,其于2013年经省委省政府联合下文任命其为某高校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本案的主、客观条件齐备。王黎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向杨金平行贿的目的是确保其公司的产品具有竞争优势,并能最终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因此,不论其产品本身是否具有优势,只要其客观上有行贿行为,主观上为了谋取竞争优势,在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支配下从事了行贿行为,其就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王黎的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特征、对象特征、主观特征和客观特征,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最终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天成公司罚金100万元人民币,判处王黎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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