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卖出两年,原房主想要取回当时放在房中的镇宅“玉石”,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前段时间,海安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确认所有权的纠纷案。
2017年6月,原告黄某夫妇将商品房出售给何某夫妇,双方在中介的组织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总价为220万元,并就转让房屋附属跟随物品进行了专门约定,而这份清单中并不包括涉案玉石。
随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8月,在中介人员现场见证下进行了房屋交接。然而在交接时,由于这块“玉石”过于沉重,难以搬运,因此黄某暂时没把它运走。
后来,黄某联系朋友打算从被告手中运走玉石,但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9月,黄某前往所卖房屋就“玉石”搬运事实与何某进行交涉,双方发生口角,因协商不成。黄某夫妇将何某夫妻二人告到法院。
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员额法官王维申告诉记者:“被告抗辩的理由它是说,这个玉石你在搬家的时候你就送给我了,就相当于赠予给我了。他当时开庭的时候,也找了一个当时的中介来证明这个事情。这个中介的工作人员当庭陈述的内容,不足以证明当时原告把这个玉石赠予给他了。”
法院审理认为,在房屋转让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涉案“玉石”跟随房屋一并转让,而且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予的法律关系。
王维申表示:“我们只能认为这个赠予的行为是不存在的,这个玉石还要返还给原告。我们觉得要提醒大众的是,在无论什么东西的交易过程当中,一定要写得很清楚、合同上约定的要很明白,不能产生任何的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