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顾问 > 常年法律顾问
公司合规系列专题(二):新设公司的合规攻略
发布时间:2020-03-17 点击数:494

题记






庚子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让整个中国笼罩上了阴影,也让本就处于经济逆周期的中小企业面临着雪上加霜的囧境。无法正常开工,生产要素闲置、物流人流梗阻、资金供给紧张,考验着无数企业面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应对能力。随着疫情演进,劳动用工、合同履约、信贷危机、政府监管政策变化,各方面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预测的重大法律风险。目前诸多企业陆续复工,本人从近期出版的新书《公司合规——创始人避免败局的法商之道》中撷取若干实用合规攻略,陆续进行节选连载,为企业注入抵御风险抗体,助力企业度艰克难。

专题二:新设公司的合规攻略

攻略 1:公司字号选择的禁忌


公司字号首先要注意规避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法律风险。公司在设立之初,针对字号的外部在先权利的法律调查至关重要。这些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字号权、商标权、姓名权、地理来源标志和其他工业产权。如无视他人的在先权利,就有可能替他人开发了市场,构成了侵权甚至被迫更名。


需要注意公司字号与商标保护手段的差异。字号即商号权属于企业的名称权,主要是用来区别经营者的。商标权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企业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且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 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容易使大众误认的,将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须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公司注册时,要先进行查询检索,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要与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同时,商号也不宜与同行业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商号相同或过于近似。


攻略 2:避免公司“地址异常”的方法


公司注册地址不合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地址异常”,进入企业“经营异常”黑名单,公司办理其他工商登记事项、参加政府采购、企业贷款融资等都将受到影响。因此,公司注册时应确保注册地址合规。


(1)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地址,民用住宅作为注册地址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有各种限制。


(2)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运营地址须一致,一旦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出地址发生变更却逾期未登记,将面临 1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为防范此风险,可考虑: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分公司;若涉及税收优惠,流转税可以在经营地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注册地址应有文书信函收发联络人,签收的文书信函能及时转发至公司经营所在地。


(3)外地派遣员工办公构成业务经营的情况,需要在当地设立分公司,否则可能构成无照经营,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4)公司租赁时应与出租方签署正规租赁合同,查看其房产证原件,非业主应出示同意转租文件,防范租赁合同被认定为不构成租赁法律关系的风险。


若公司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则需要先租赁一个合规的办公地址,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之后再申请地址异常移除。


攻略3:公司“超范围经营”的风险


经营范围是法律通过业务范围设定而对公司权利能力加以限制。总体上法律对经营范围的限制采取越来越宽容的态度。但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超范围经营是指经营主体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范围经营可能会面临处罚风险:


(1)对于公司超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公司法》规定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可予以罚款;


(2)对于公司超范围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直接查处;


(3)对于违法经营的项目,依照我国《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4)对于公司超范围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其他部门管辖的,应依法移交;


(5)对于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当然,公司设立时也没有必要在经营范围上过于纠结。经营范围只是包括了公司的日常业务,只要公司没有从事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的业务,一般不影响公司业务的合法性、对外签署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公司对外开具发票和依法缴税。另外,只要经营需要,企业在经营存续期内也可以对经营范围随时申请变更登记。

律师推荐Lawyer Referral

刘珈呈 合伙人· 律师
刘珈呈,毕业于大庆师范学校,曾在黑龙江中院、高院实习,现职务为合伙人、专职律师。 ..
安静 律师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