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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全国最大的银行间债券交易职务侵占案
发布时间:2019-10-11 点击数:1046

前情提要


2015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达2.07亿余元的债券交易职务侵占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金额巨大,此案堪称全国最大的银行间债市腐败案。


该案被告人张某在某国际信托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期间,利用该公司的债券交易平台,先后通过162笔现券买卖,向自己实际操控的商务咨询公司输送利益2.07亿余元。

闭环交易


2008年,张某通过老乡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一家可代理公司、企业债券的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代理货币市场业务主协议》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商务咨询公司据此取得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丙类户资格。


2009年3月,张某到一家国际信托公司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2009年4月,张某根据自己近十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经验,开始将属于信托公司的利润输送到自己控制的丙类户。


张某获得非法利益最多的方式是闭环交易:他先通过国际信托公司以相对低的价格购入一只债券或者通过代持价格已经上涨的债券,在明知可以卖到较高价格的情况下,不直接投入市场获取较高利润,而是直接或间接将债券卖给自己控制的丙类户,再安排国际信托公司作为后手以高价从他的丙类户买回后再投放市场或者继续通过代持养券。


在整个闭环交易过程中,国际信托公司是交易平台,代理行农村商业银行是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交易的资质平台,丙类户商务咨询公司是张某获取利益的资金出口。所有“盈利”都由张某通过网上操作,经由丙类户在其代理行开设的账户转至该公司的另一个银行账户,再转至张某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银行账户,由该账户转至张某所控制的亲友个人账户后,进行提现、存现。


通过75笔闭环交易,张某共向自己的丙类户输送利益达1.1亿余元。


暗箱操作


张某还采用了两种债券交易方式“汲取”信托公司的利润。


一种是低价购进,即在明知某债券可以卖到较高价格的情况下,安排信托公司将其持有的债券不直接以市场价格投入市场,而是以明显较低的价格卖给张某的丙类户,再安排丙类户以市场价抛向市场,张某因此获利6400余万元。


另一种是高价卖出,张某安排自己的丙类户购入一支债券后,抬高价格,安排其所在的信托公司以明显较高的价格买入,张某又获利2800余万元。


但在2011年3月银行停止了张某的丙类户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为继续发财,张某违反公司禁止开展代持交易的规定,通过伪造公章,委托其女友就职的证券公司为自己所在的信托公司代持债券以继续养券。


为防罪行败露,张某还委托某证券公司为自己的丙类户代持债券,代持到期后部分亏损、部分盈利,张某先后通过24笔债券交易盈利2100余万元,亏损部分由张某的丙类户委托代持机构进行回补,回补资金9600余万元。至此,张某陆续将犯罪所得赃款中的1亿余元用于弥补亏损。


抗诉改判


2014年1月27日,北京市西城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起诉书中指控的全部162笔犯罪事实,但将检方指控的犯罪数额减少30%,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部分个人财产。


一审宣判后,西城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赃物处理不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利,遂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抗诉。


2015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西城检察院指控的2.07亿余元犯罪数额全部予以认定,并改判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3年。


术语行规


目前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账户有甲、乙、丙三类:甲类户为商业银行,乙类户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我国规定,丙类户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必须通过甲类户账户进行代理结算。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业规则及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的规定,债券交易员不能私自设立丙类账户,更不能委托甲类账户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交易。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实中有不少人像张某一样通过丙类户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赚取债券差价盈利的,中间价差都是由银行来垫资。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明晃晃送钱的行为。



“代持养券”则是指投资机构以现券方式卖出债券后,跟交易对手私下签订协议,在将来某一时点以接近当初成本价重新买回该笔债券。以买回债券的期限进行划分,期限较短的称为“代持”,不断滚动续作、期限长达数月甚至数年的称为“养券”。


很多金融机构把一些债券“养”在别处,不占用自己的投资额度,而其交易对手则通过双方预先商量好的买卖价差来赚取“好处”,事实上并不承担债券的价格风险。“养券”往往会造成债券的成交价与市价产生较大偏离,直接导致出现异常的交易价格。


合规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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