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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赟虚开发票罪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华刑初字第97

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赟,男,19621226日出生。
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赟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8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金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12月,被告人张金赟为逃避自己承包XX宾馆玻璃幕墙工程税款,通过路边散发的代开发票名片联系到兰州一家非法制售假发票窝点,支付4000元让其为自己制造了代码为262001112201,金额1444156.60元的建筑业假发票,之后持假发票到华亭县XXXX社区居委会领取了工程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XX、唐XX、刘XX等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建筑业统一发票、平凉市崆峒区地方税务局证明、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赟为逃避国家税收,采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方式,偷逃税款达82172.5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金赟犯罪后能积极补缴偷逃的税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金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2916日至2013315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O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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